(2015)梅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丽文与黄勤培、孙漳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杨丽文,男,1973年7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勤培,男,1962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漳添,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新运,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文与被告黄勤培、孙漳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文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文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杨丽文负担。审判员戴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明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