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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2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