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医院护士,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12年3月15日与被告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被告屡次因和我要回娘家陪嫁的钱还他婚前的贷款,我拒绝给他而发生争吵。结婚当年冬天我怀孕了,正在这时我姥姥去世了,被告开车送我和我妈去我舅家的路上,被告因我和他说他耽误时间了,被告就踢破车,并弃车和我、我妈在路上而不管,当时我给他爸打通电话想让劝说他,被告拿住电话就摔碎了,在寒冷的冬天不顾我怀孕,我和我妈只好打车去我舅家。当时我真心冷极了。转眼间,新的一年到了,被告也不去上班了,在家呆了半年未上班,一直说找工作但直到我生下女儿都没工作,只靠我挣钱过日子。到了我生孩子的预产期了,一切用钱及孩子用的吃的都我自己准备的。我坐月子期间他和我及我妈闹别扭,只留下我们母女三人在楼房什么都不管,他不回楼房,也从未主动关心我的生活。出月子后我和女儿到娘家生活,被告还来我妈家和我及我妈吵闹。女儿打防疫针都是我妈陪我去。很快产假过去了,我上班了,他妈和他大娘来我家和我妈吵架,不顾及才几个月的女儿,女儿被吓得哭的不停,现在原、被告没有任何共同生活下去的意义,我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用原告出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某甲(2013年7月23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于2013年7月23日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因孩子为女孩且年龄较小,由其母亲抚养为宜。孩子的抚养费,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应酌情给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孩张某甲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10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