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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水平与彭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彭水平。被告彭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平与被告彭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水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上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彭上春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水平负担。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