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水平与彭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彭水平。被告彭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平与被告彭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水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上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彭上春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水平负担。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