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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秋利与被告刘新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利,刘新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赵秋利,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轩,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利与被告刘新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赵秋利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