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秋利与被告刘新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利,刘新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赵秋利,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轩,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利与被告刘新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赵秋利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