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玲、郑小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玲,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小玲,黄兆助,林朝顶,陈美娟,郑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亮。原审被告:郑小玲。原审被告:黄兆助。原审被告:林朝顶。原审被告:陈美娟。原审被告:郑敏。上诉人陈丽玲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小玲、黄兆助、林朝顶、陈美娟、陈丽玲、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陈丽玲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丽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