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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小红、姚爱明与毛社军、殷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红,姚爱明,毛社军,殷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卢小红。原告姚爱明。被告毛社军。被告殷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红、姚爱明诉被告毛社军、殷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明、卢小红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明、卢小红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明、卢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卢小红、姚爱明负担。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姚永亮人民陪审员  马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