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85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1日以暂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