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桂全与绥中县塔山屯镇良家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全,绥中县塔山屯镇良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487号原告赵桂全,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委托代理人狄文祥,男,满族,住绥中县。被告绥中县塔山屯镇良家村民委员会,地址绥中县塔山屯镇良家村。法定代表人韩福林,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席英,地址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全诉被告绥中县塔山屯镇良家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桂全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