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4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廖彬与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廖金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4915-1号原告廖彬,男,生于1978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明亚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蜀君,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曾开谭。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金全,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彬与被告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廖金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晓鸣人民陪审员 陈刚辉人民陪审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