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