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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