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劳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某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