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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劳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某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