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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大毛与卢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毛,卢勤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84号原告:赵大毛,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葛满生,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兰兰,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勤根,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油坝乡油坝村庙后组**号,身份证号码3428241976********。原告赵大毛诉被告卢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大毛的委托代理人葛满生、程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勤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大毛诉称:2013年9月11日,卢勤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大毛借款106200元,并向赵大毛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该款转入李佘男在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营业部的账户。上述款项后经赵大毛多次催要,卢勤根至今未付,现依法起诉,要求卢勤根立即偿还赵大毛的借款本金1062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卢勤根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卢勤根向赵大毛借款106200元,同时卢勤根向赵大毛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赵大毛现金人民币拾万零陆仟元贰佰元整(¥106200.00)。借到人:卢勤根,2013、9、11。此款请转入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营业部,姓名:李佘男,账号62×××21,卢勤根,2013、9、11”。同日,赵大毛按约以网上电子汇款的形式将上述款项汇至卢勤根指定的账户。该款后经赵大毛多次催要,卢勤根一直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卢勤根向赵大毛出具的借条以及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均证明双方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赵大毛按约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后,卢勤根也应当及时予以偿还,故赵大毛要求卢勤根立即偿还借款106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赵大毛要求卢勤根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7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利息的标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勤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大毛的借款106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本院确定结付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卢勤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操逢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