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77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福,张业涛,张业宾,王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王家福,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4号楼2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张业涛,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113号。被执行人张业宾,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被执行人王文鹏,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淄博铝厂宿舍。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家福、张业涛、张业宾、王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8685.9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