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5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徐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86号。被执行人徐传林。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定玻璃厂(张店区恒兴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2层东户)。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徐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29650.3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