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勇犯合同诈骗罪罚金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14号移送执行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勇,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100号,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罗勇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勇因犯罪在监狱服刑,负债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启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