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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与郑祖国、方兴国、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郑祖国,方兴国,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负责人李和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祖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兴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琴,女,汉族。本院关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与郑祖国、方兴国、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祖国、方兴国、郭琴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兴国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坪支行账户下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