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饶金星申请范桂华江国平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金星,范桂华,江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饶金星,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桂华,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国平,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饶金星与范桂华、江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范桂华、江国平在银行系统的帐户无存款,在车管、房产管理、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鉴于此种情况,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5万元,已执结标的为0元,未执结标的为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丰法(2015)丰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范桂华、江国平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