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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97X。被告:区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24。原告杨某诉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置办物业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相识后不久便匆匆登记结婚,婚后才知道,原来双方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分歧。婚后不足一年,原告便发现被告的生活习惯让其无法接受,被告晚晚找借口外出,时常留恋酒吧等灯红酒绿的地方到深夜,甚至夜不归家,也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结婚两年以来,被告既不去工作,也不照顾家庭,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原告因工作受伤,生活起居都要人照顾,被告对此也是置之不理。原告父亲病重时,被告也不尽孝道,也不理会。原告对其所作所为极为不满,也苦口婆心地劝说多次,但被告不以为然。为此,原、被告的感情已名存实亡,确已破裂,无挽回余地。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区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区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事后双方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为此,杨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区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杨某与区某离婚。现杨某认为与区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杨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杨某与区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杨某与区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准予杨某与区某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区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伟珍代理审判员  肖静丽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应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