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秀英与被执行人吴宪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吴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本院将落户在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平房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某区的平房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兰某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弭元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