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中琦、李谋龙与被执行人李克玉、张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琦,李谋龙,李克玉,张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9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琦,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李谋龙,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克玉,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张纯香,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刘中琦申请执行李克玉、张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判决的被告人李克玉、张纯香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中琦、李谋龙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