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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恩华与邓弟平、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恩华,邓弟平,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谢恩华,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邓弟平,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第3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恩华与被执行人邓弟平、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第平有一辆牌号为川Q860**的小型轿车,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邓弟平牌号为川Q860**的黑色思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邓弟平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邓弟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邓弟平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邓弟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邓弟平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