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姚义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义柱,顾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姚义柱,海林农场第一管理区会计。被执行人顾金发,退休工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姚义柱与顾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015年9月2日申请人姚义柱与被执行人顾金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顾金发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顾金发承担。审判员 孙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