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石杏堂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767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石杏堂。2005年2月2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衡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杏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认定其累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2010年1月22日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至2028年7月21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65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118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3年、2014年度狱级改在积极分子、记功一次、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杏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该犯系累犯,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杏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李春蕾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