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同华诉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同华,邻水县花房子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邓同华,男,生于1965年4月1日。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马峰村3组。法定代表人冯川,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水伦,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同华诉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同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于人民陪审员 谭 峰人民陪审员 冯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