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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林,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马双林,女,汉族,1962年5月5日生,个体经营者,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阳光馨城3号楼3单元101号。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63年9月3日生,住张店区联通路25号迎春园1号楼西小独楼。本院在执行马双林诉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86133.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