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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汪仕来、贾东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汪仕来,贾东杰,汪仕存,汪仕帅,汪文永,汪文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604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荷元路东。法定代表人:任洪增,支行行长。被告:汪仕来,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东汪村居民。被告:贾东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东汪村居民。被告:汪仕存,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东汪村居民。被告:汪仕帅,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东汪村居民。被告:汪文永,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东汪村居民。被告:汪文栋,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东汪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诉被告汪仕来、贾东杰、汪仕存、汪仕帅、汪文永、汪文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冻结汪仕来、贾东杰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汪仕来、贾东杰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令祥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