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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东海、李春莲诉被告沈阳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宏伟、韩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东海,李春莲,沈阳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宏伟,韩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312号原告贺东海。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原告李春莲。委托代理人王丽萍。被告沈阳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被告刘宏伟。被告韩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东海、李春莲诉被告沈阳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宏伟、韩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暂时无法提供被告信息,遂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东海、李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东海、李春莲承担。审 判 长  林雪梅审 判 员  叶 芃人民陪审员  刘 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