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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夏兆票、胡华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夏兆票,胡华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学敏,行长。被执行人夏兆票。被执行人胡华婵。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夏兆票、胡华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兆票、胡华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8683元;2、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利息13029.04元,逾期罚息1958.45元;2014年11月10日以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示清偿之日止);3、支付律师代理费8210元;4、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夏兆票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9号1栋1单元32层3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支付案件受理费2764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4201元。但被执行人夏兆票、胡华婵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夏兆票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9号1栋1单元32层3室房屋。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兆票、胡华婵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90905.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