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战虎与被告熊勇,聂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48-1号原告:何战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勇,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聂全,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战虎与被告熊勇、聂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熊勇、聂全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何战虎七日内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何战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何战虎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陈 花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