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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虞城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雪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雪华负担。审判长 郑 勋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