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尹苏平与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苏平,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277号申请人尹苏平。被执行人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戈,该公司董事长。尹苏平与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自愿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尹苏平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合计13821.03元;如被告未按时付款,则其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因被执行人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苏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尹苏平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尹苏平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尹苏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实现债权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淮安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苏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