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姬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姬某,女,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居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