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胜利、黄先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胜利,黄先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662-1号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银钏,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胜利,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先妹,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胜利、黄先妹计划生育管理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字(2014)第201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洛执审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胜利、黄先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胜利、黄先妹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胜利、黄先妹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智斌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