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29号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叠山路5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696468-0。法定代表人:涂凤全,总经理。被告:吴晓华,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吴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以与被告吴晓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