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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献华与王邦金、倪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华,王邦金,倪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54号原告:周献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周杰。系原告周献华儿子。被告:王邦金,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倪春,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华与被告王邦金、倪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献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献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周献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献华负担。审判员  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殷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