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陆伟珍、吴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陆伟珍,吴诤,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徐天云。被执行人陆伟珍。被执行人吴诤。被执行人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495号(1-15)(1-17)室。法定代表人:吴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伟珍、吴诤、宁波市朝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2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并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6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