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立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衣庆忠等与长春市农安种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庆忠,魏喜三,李海山,咸延江,张学举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立初字第7号起诉人:衣庆忠,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农安县。起诉人:魏喜三,男,汉族,工人,现住农安县。起诉人:李海山,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起诉人:咸延江,男,汉族,1940年9月出生,畜牧师,现住农安县。起诉人:张学举,男,汉族,1939年6月出生,畜牧师,现住农安县。2015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衣庆忠等5人的起诉状,要求长春市农安种畜场纠正错误确定农安种畜场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行为,补偿参保被克扣的退休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主张长春市农安种畜场纠正错误确定农安种畜场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行为及补偿参保被克扣的退休费属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对于起诉人衣庆忠等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衣庆忠等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亮审 判 员  孙桂侠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