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与郭寿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春胜,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笃清,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寿富。委托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寿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郭寿富系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于2014年3月13日被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为矽肺壹期,同年5月5日被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0日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无护理依赖。2014年8月30日,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一份,由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郭寿富各项费用126000元,并约定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但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只付给郭寿富26000元现金,余额则向郭寿富出具欠条一份,至今未付。什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建设银行支付给了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费153717.52元(其中郭寿富伤残补助35282.72元、医疗补助41426.04元),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并出具收条一份。此后,郭寿富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向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由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56480元,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另查明,2015年2月9日,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案中止审理中)。原判认为,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尽管就赔偿项目及赔偿总额予以载明,但该协议未告知郭寿富按国家规定其应得到的赔偿额数目,在此基础上由郭寿富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且按该协议,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应在3日内支付完协议总额,但其仅支付郭寿富26000元,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能视为履行义务,甚至在什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向其支付了郭寿富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也未将该款转交郭寿富,因此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法院对其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及履行协议的诚意产生合理怀疑。此外,协议赔偿总额126000元,与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按相关规定裁决的赔偿金额256480.50元相比,也显失公平。基于上述理由,郭寿富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应予准许。协议被撤销后,相应工伤赔偿问题及郭寿富已取得的财产的处理,由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已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则由该案一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的规定,判决:郭寿富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100元由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以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撤销赔偿协议书,适用法律错误;2.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有效。被上诉人郭寿富答辩称: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到国家规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半,显然显失公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效力问题,因被上诉人郭寿富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清楚其可获得赔偿的金额,而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金额的一倍多,二者相差较大,如继续履行赔偿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明显对郭寿富不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的规定,郭寿富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应予支持。上诉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问题,本案一审立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案中,郭寿富请求撤销的系其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并非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故本案法律关系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而属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判确定的案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综上,原判确定的案由虽不当,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本院依法对案由予以变更,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书娟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聂秋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