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拉姆与次仁宁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姆,次仁宁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拉姆,西藏巴青县人。被执行人次仁宁布,西藏巴青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拉姆诉被执行人次仁宁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那曲地区(那房权证那曲镇字第501018**号)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4)那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顿珠边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