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建海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钱建海,男,个体。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59294-6。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原告钱建海与被告南通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建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通六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建海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小砖,购销合同约定:2013年欠款84496元,待甲方22#-26#楼交工后一个月付清;2014年所用砖款年终付总价70%。然而22#-26#楼9月份就已交工,于2013年12月10日、2015年5���7日出具结算单两份,结算单上均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经结算共欠砖款1485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负责人安雪宁以甲方未给拨款为由,仅支付30000元,尚欠砖款118564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砖款1185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南通六建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南通六建公司设立的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华府三期项目部(以下简称江南华府三期项目部)从原告处购买小砖。2013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尚欠砖款84496元。2014年3月18日,原告钱建海与江南华府三期项目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先供砖后付款。付款方式为:以收货单据为准,年终付总价的70%,余款待来年施工后一个月内付清。2013年欠款待被告22#-26#楼交工后一个月内付清。2015年5月7日经结算又尚���砖款64068元,以上两项共计尚欠砖款148564元,后经原告催要已支付30000元,现尚欠砖款118564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南通六建公司内设的江南华府三期项目部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因江南华府三期项目部属被告南通六建公司的内设机构,故该货款应由被告南通六建公司支付,拒不支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建海砖款1185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被告南通六建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致维审 判 员 冯增平人民陪审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焦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