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商桂芬与赫国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桂芬,赫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商桂芬,女,1950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西乌旗高日罕镇高日罕所在地。被申请人赫国中,男,196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申请人商桂芬以与被申请人赫国中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赫国中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4A49**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商桂芬的担保人白杰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HP01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赫国中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4A49**号轻型普通货车;2.扣押申请人商桂芬的担保人白杰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HP01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代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