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建中、张定民等与张霖昇、张艺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张定民,吴伟民,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977号原告张建中,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定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伟民,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祖芳、杨永丽,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霖昇,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艺红,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光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昇。原告张建中、张定民、吴伟民与被告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