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张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规划局,毕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规划局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焦仁才被执行人毕以春,男,1962年1月生,住张店区市府东二街5号楼三单元一楼东户。本院在执行淄博市规划局诉毕以春拆除违章建筑纠纷一案中,尚有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规划局淄规行处字(98-01)第47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