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颜某甲与颜某乙、颜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颜某甲,定兴县固城镇车站村。被告:颜某乙,山西省太原市草坪区南寨集体宿舍。被告:颜某丙。被告:颜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甲与被告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