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19号乔某甲:你因与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乔某戊、乔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烟民四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被继承人乔令湖的遗产还有房屋一幢,一、二审未认真调查核实,未调取有关证据,在判决中既不认定也不否定上述遗产的存在,对该房屋未做分割继承。2、一、二审未按被继承人乔令湖2004年6月30日的遗嘱分割遗产,而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乔令湖2004年6月30日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是乔令湖的真实意思表示,却以你没有实际履行遗嘱义务为由认定该遗嘱第四款部分有效,与一审法院称被继承人乔立湖生前立下的三份遗嘱均无效前后矛盾。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是由于乔某戊为了侵吞被继承人乔令湖的全部财产,将被继承人乔令湖掩藏起来所致,并多次阻碍你履行赡养义务。乔某戊多次不履行赡养义务,还虐待被继承人乔令湖,造成其致病身亡。乔某戊无权按照2004年6月30日遗嘱继承被继承人乔令湖的遗产,依法只能由你一人全部继承。一审既然认定2004年6月30日遗嘱第四款内容有效,那么应先按遗嘱继承,判决被继承人乔令湖的全部遗产由乔某戊和你均等分割继承,再确定二人谁没有实际履行义务而丧失继承权。3、被继承人乔令湖的遗产房屋一幢及工资收入51000元在乔某乙和乔某丙手中,一、二审未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分割,属漏查漏判。被继承人乔令湖遗留的工资在乔某乙处有30000元,在乔某丙处有21000元,你在一、二审中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一、二审不予审理分割属于漏判。综上,请求撤销(2009)烟民四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和(2008)龙北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认定被继承人乔令湖2004年6月30日的遗嘱合法有效,并据此取消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乔某戊的继承权,由你继承被继承人乔令湖的全部遗产;案件的一切费用由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乔某戊承担。本院复查认为,被继承人乔令湖生前于1986年8月26日与乔某乙、乔某戊及你订立分书,将房产及财物进行了分配,并且已按照分书内容履行完毕,你在一审庭审中对分书及分割事实也予以认可。你申诉称被继承人乔令湖的遗产还有房屋一幢,一、二审未调查取证予以核实,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乔令湖2004年6月30日所立代书遗嘱,对遗嘱继承人附有义务,其今后的生活起居及后事由你及乔某戊负责照顾、处理,而乔令湖2005年以后的生活起居及后事并非是由你及乔某戊照顾、处理的,即2004年6月30日遗嘱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一、二审未支持你按照该遗嘱继承遗产的主张并无不当。你申诉称对被继承人乔令湖在乔某丙处的21000元和在乔某乙处的30000元遗产未予认定分割的问题,一、二审通过对证据审查核实,结合本案案情,认为你主张的21000元的收条系史振通所打,因史振通不是本案当事人而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你主张在乔某乙处有30000元,所提交的保姆王景玉的证明、乔令湖的委托书以及史振通的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你的主张,因此一、二审以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你的主张亦无不当。你申诉称一、二审存在漏查漏判问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