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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徐胜利与徐胜利、薛建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徐胜利,薛建芬,林信多,黄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41号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文贤。被告:徐胜利。被告:薛建芬。被告:林信多。被告:黄剑峰。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胜利、薛建芬、林信多、黄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胜利、薛建芬、林信多、黄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胜利、薛建芬、林信多、黄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