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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安、杨静与邓灵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灵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上诉人邓灵芝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灵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正当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灵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邓灵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胡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