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叶鹏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叶鹏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叶鹏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654。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叶鹏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鹏艺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鹏艺目前无权属确切且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8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