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军,张先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980号原告刘宝军。被告张先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军诉被告张先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冀相通 来自: